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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一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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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示亚洲可再生能源SPV框架

    在亞洲可再生能源行業中,特殊目的公司(SPV)是關鍵實體,彌合了投資者與可持續發展項目之間的鴻溝。它們旨在監督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發展、融資和運營,但亞洲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SPV有不同的法律框架,這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

    亞太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投資速度遠遠超過世界其他地區。正如本系列前幾篇文章所述,人口增加、經濟增長的強勁情況、該地區項目市場的綠地性質和政府支持的誘人激勵措施,多年來推動該行業不斷取得新的高度。

    亞洲的可再生能源公司通常會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平衡項目風險與財務回報。SPV是獨立法人經營的商業企業;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被視為母公司的獨立實體;包含三個關鍵的參與方:股東、貸方或投資方以及承購方。

    SPV的優勢眾多。可再生能源公司可以通過SPV吸引新的投資者或資金;它們可以確保各項目保持獨立;更重要的是,它們可以隔離可再生能源項目固有的財務風險。

    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為什么SPV在不同的亞洲司法管轄區很突出,以及它們是如何構建的;這些SPV內部的價格談判是如何進行的;以及可再生能源SPV的一些獨特特征如何影響基金的投資回報率(ROI)。

    泰國

    泰國當局嚴格控制外國投資者對可再生能源資產的所有權。例如,出于國家安全和經濟保護的考量,該國的《外國商業法》(FBA)限制了包括能源生產在內的許多行業的外資所有權。限制的類型各不相同,涵蓋范圍廣泛,從股份所有權和治理到土地所有權和管理控制的各個方面。

    在可再生能源SPV方面,根據《外國商業法》,外國投資者的持股上限為49%。然而,投資促進委員會對一些可再生能源公司也有例外。從事閉環離網系統的公司,例如工廠用太陽能屋頂發電,可全資擁有該能源SPV,但如果是銷售并網太陽能、風能或水力發電的公司,外國投資者將需要與國內同行合作。

    鑒于對外資基金的一系列限制,合資企業仍是投資者青睞的主要SPV結構。

    每個可再生能源項目SPV的核心是公共方或(承購方)與私人基金或投資者簽署的購電協議(PPA)。在泰國,PPA受益于政府的上網電價補貼(FiT)。FiT是政府向可再生能源生產商提供的電價保障。每年一次的價格公布后不可商議,使提高利潤的嘗試變得更加棘手。

    自然,這使得投資者在投資FiT支持的項目時風險更大。對于基金來說,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考慮監管、通貨膨脹、貨幣、交易對手和自然災害風險至關重要。

    越南

    越南的可再生能源SPV行業與泰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包括采用政府確定的固定FiT,這可能會限制獲得高額利潤的能力。越南提供了強大的成本控制機制,有助于加強對投資回報的監督。

    在架構方面,越南可再生能源SPV最常見的法律實體是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容易成立和管理——以及股份公司,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使其適合更大型的項目。

    然而,監管方面存在著不確定性,尤其是未來FiT如何確定甚至調整方式可能發生的變化。越南的穩定貨幣與美元掛鉤,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種影響,但投資者在考慮該國可再生能源SPV時,仍需注意通貨膨脹和潛在的匯率波動影響。

    菲律賓

    菲律賓的可再生能源SPV主要是兩家或多家公司的合資企業,或者是母公司的子公司。與該國其他企業一樣,它們必須在主要的地方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并獲得能源部的許可。

    可再生能源SPV的價格談判由參與方通過PPA、股份協議或服務協議進行。

    菲律賓對可再生能源行業以及SPV的監管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性的。這一點很有用,因為該國家容易受到自然災害和環境因素的影響,使得風險管理成為一項重要的要求。SPV恰好符合這一要求,通過為投資者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有助于隔離與特定項目相關的風險。

    在向終端用戶銷售可再生能源產品時,價格由能源部、能源監管委員會和貿易與工業部共同監管,以保護公眾的利益。

    日本

    日本多樣的地理和氣候條件意味著有多種可再生能源可供使用。SPV與此相吻合,因為它們為投資者參與各種項目提供了靈活性。

    在日本,SPV通常以有限責任公司(“GK”)的形式設立,投資者通過股權、沉默合伙投資(“TK investment”)和債務進行投資,或者是一家特殊目的有限責任公司(“TMK”),資金來源多種多樣,如指定股權、優先股和債券/債務融資。

    在一項研究中,一家知名的日本項目貸款機構強調了可再生能源項目運營階段的兩個風險。考慮到發電受到天氣條件的影響,首先是容量因素的不確定性:一個項目能夠產生多少電能與其理論最大發電量相比。它認為這種風險可以通過延長項目融資期限來減輕——更長的運營期意味著項目更有機會在短期波動的情況下更接近預期表現。

    第二個挑戰是容量因素以外的因素,比如能源需求或單價的變化。解決的方法在于以預先確定的價格簽訂承購協議,有效地保證了以固定成本出售所產生的全部電力。這些購電協議的期限通常長達20年。

    新加坡

    新加坡在采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進展,其中SPV因其在項目開發、融資和管理方面的有效性而變得尤為突出。

    與許多其他市場一樣,新加坡的SPV可以設立為私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SPV通常是為特定項目量身定制的,這有助于投資者在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上進行合作,而不會因在一個SPV下管理多個項目或資產而產生復雜問題。它還確保投資者可以從銀行、股權投資者、政府撥款和其他私人或公共實體等不同來源為特定項目獲得融資。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可再生能源SPV是由各方之間的契約協議所支撐的,這些協議概述了諸如定價機制和風險分擔等重要信息。PPA仍是定價談判的基石,通常期限為10至30年。

    新加坡也使用上網電價補貼,但與其他一些市場不同的是,上網電價補貼可以由SPV與政府協商確定。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在其“可再生能源路線圖”中明確規劃了可再生能源的目標,該目標旨在2035年前使可再生能源滿足40%的能源需求。對于國際投資者來說,馬來西亞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極具吸引力的投資機會。

    長期以來,該國一直采用政府設定的FiT作為價格談判的主要工具。FiT是可再生能源生產商因其電力獲益的費率依據。當然,政府根據技術、能力和許多其他因素來確定FiT。結構良好的PPA或FiT可以幫助緩解價格波動,使生產商對其收入有一定的可預測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談判達成的利率低于市場水平,SPV最終可能面臨財務挑戰。PPA可能包含FiT率,或涉及到談判以確定不同的定價結構。

    投資者必須仔細考慮多種因素,如市場狀況、資源可行性和任何PPA中的細則,以了解其投資回報的走勢。

    理解SPV的重要性

    SPV可能看起來很復雜,但如果投資者想抓住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機會,了解它們的重要性至關重要。

    隨著全球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勢頭日益強勁,無論是財務上的成功,還是對可持續未來的寶貴貢獻方面,SPV將成為釋放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部潛力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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