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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十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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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分钟

    资助未来——投资亚洲蓬勃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近來,亞洲的能源格局變化明顯。各國都在充分利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著力為尋求可持續發展項目的投資者創造有吸引力的環境。本文將探索可再生能源產業資金流的管理結構,以及由此產生的最佳實踐。

    亞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正在崛起,預計未來十年,亞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額將翻一番,達到1.3萬億美元1

    然而,基金經理只有駕馭復雜的投資環境,才能把握良機。如先前的文章所述,亞洲各國政府均采取了不同做法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包括推出激勵措施以吸引私營部門投資者。

    然而,鑒于亞洲市場的多元性,各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資金流模式和最有效結構也不盡相同。有鑒于此,下文將深入探索亞洲六大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環境和最佳實踐,解讀各國的現狀。

    菲律賓

    過去的幾年里,菲律賓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高速發展。2021年,匯豐全球研究中心(HSBC Global Research)宣布,菲律賓是僅次于越南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投資目的地。

    就在今年,九家中國能源企業承諾將投資約137.6億美元,參與菲律賓可再生能源、儲能系統和離網供電系統的開發。2

    菲律賓當地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投資的公司包括Aboitiz Power、Ayala Corporation和Solar Philippines。同時,政府也在利用散戶投資者對股市的熱情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從政府合同到特殊目的公司(SPV),有多種結構可供投資者選擇。不過,SPV是較為高效的選擇,由一家或多家企業設立,其目的是建立子公司或合資公司(JV)。

    越南

    越南是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熱門地區。2022年,越南獲得了272億美元的外國直接投資(FDI),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資額近55億美元,太陽能和風能項目尤為受投資者青睞。

    流入越南的資金量反映了其在促進東南亞互聯互通方面的重要作用。泰國的Super Energy Corporation于2017年在越南進行了首次可再生能源投資,并于2023年6月將其越南太陽能部門的股份出售給菲律賓能源巨頭Acen,這也印證了越南重要的的紐帶作用。

    在越南,可通過多種法律結構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投資。與其他國家一樣,JV和SPV較為常見。

    此外,由于越南的綠色債券市場才剛剛興起,目前正處于逐步發展階段,外國投資企業還可以設立基金或利用資本市場作為融資途徑。

    泰國

    憑借20%的企業所得稅率以及穩定的本地傳輸線路和基礎設施,泰國迅速成為了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運營在岸實體中心。本國投資者是資金流的主要受益者,因為泰國在投資者撤出時征收資本利得稅,并且限制外國商業活動(包括股權和土地所有權)。因此,外國投資者傾向于在新加坡或荷蘭等地設立基金和離岸實體。

    說到投資流的理想結構,JV對外國投資者尤具吸引力,也有投資者選擇通過泰國證券交易所(SET)能源指數(該指數跟蹤在泰國上市的15家大型能源公司的表現)直接進行被動投資。

    日本

    近年來,日本可再生投資的資金流呈現出多樣化增長。資金流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基礎設施基金,以及電力用戶的直接投資。

    公私金融機構以及太陽能產業的參與者紛紛發起了非上市基礎設施基金,而各行各業具有綠色意識的企業則向現場和非現場購電協議(PPA)計劃注入資金。

    2015年,上市基礎設施基金嶄露頭角,但其數量逐年下降,令人不禁懷疑這種融資方式的長期可持續性。

    說到可再生能源投資的資產控股結構,首選形式是GK-TK(日語godo kaisha-tokumei kumiai的縮寫)和TMK(日語tokutei mokuteki kaisha的縮寫),前者是投資者作為沉默合伙人向SPV投入資金,后者類似于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擁有決策權。3

    新加坡

    新加坡的可再生能源投資環境具有監管高效、聲譽良好、基礎設施健全的特點。

    政府致力于綠色金融和可持續發展,推出了太陽能電池板部署計劃SolarNova和新加坡可持續藍圖(Sustainable Singapore Blueprint),為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感興趣的全球和區域資金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經過驗證的SPV結構或子公司是管理資產的主要方式。事實證明,SPV很受投資者歡迎,因為它將項目的資產和負債隔離開來,是一種清晰的法律結構。

    房地產和基礎設施投資信托也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選擇之一,而新加坡的綠色債券和項目融資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機會。

    馬來西亞

    在《2021年可再生能源路線圖》(Renewables Energy Roadmap of 2021)的驅動下,馬來西亞當前正處于促進該地區再生能源投資的最前沿。該路線圖設立了雄心勃勃的目標——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將滿足全國31%的能源需求,到2035年將提高至40%。4

    馬來西亞政府強調利用基金中的基金(FoFs)結構來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并鼓勵金融機構、投資者、商業銀行和各類基金參與其中。FoFs的優勢在于能夠分散不同資產的投資者基礎和投資者風險,并降低融資成本。

    作為伊斯蘭金融中心,馬來西亞能更容易地吸引遵循伊斯蘭教法的投資者來進行可再生能源投資。同時,當地充足的太陽能和生物質資源也提升了其投資吸引力。

    未來潛力

    亞洲的可再生能源投資環境充滿希望和潛力。各國政府紛紛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這為該產業在未來的大幅增長創造了條件。

    亞洲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機會不僅吸引著尋求穩定、長期回報的資金,同時也推動著該地區的可再生能源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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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2030年,亞太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額將達到1.3萬億美元 | Wood Mackenzie

    2 美國能源部公布九家承諾投資的中國企業,總投資額約137億美元 | Philippine News Agency(pna.gov.ph)

    3 日本房地產金融的基本結構 - Lexology

    4 MyRER_webVer3.pdf(seda.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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