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营商的八大挑战

作為一個安全、穩定和繁榮的營商目的地,澳大利亞擁有透明的監管環境、強大的機構群體和良好的治理。
我們的《2024年全球商業復雜性指數》(GBCI 2024)報告顯示,澳大利亞的商業環境復雜性排在第58位,是亞洲最不復雜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在澳大利亞設立企業簡單快捷,針對特定行業還提供多種激勵和支持,但運營方面的一些挑戰仍不容忽視。
1. 營商優勢
整體來看,良好的親商環境、受過高等教育且優秀的勞動力、對于創新的熱情、具有競爭力的稅率、慷慨的政府激勵措施以及靠近亞洲經濟體的地理優勢,使澳大利亞成為尋求擴張亞太市場的企業的首選目的地。
從事符合研發條件的研發活動的企業可享受有吸引力的稅收優惠,實體公司的研發支出將獲得相當于企業稅率加上高達18.5%溢價的稅收抵免。詳情請參見此處。
通過信托或合伙形式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在投資早期創新公司時,還可享受投資者稅收抵免。早期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ESVCLP)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享受ESVCLP投資稅收抵免,向ESVCLP出資時的抵稅比例最高可達10%。
在2024-2025年度預算中,聯邦政府宣布計劃為投資重點產業的企業提供稅收減免和補助,這些產業包括可再生氫、綠色金屬、低碳液體燃料、關鍵礦物的提煉和加工,以及電池和太陽能電池板等清潔能源技術的制造。這項名為“澳大利亞未來制造”(Future Made in Australia)的計劃將推出生產稅激勵措施。這些激勵措施本質上是根據目標商品和材料的生產量計算稅收抵免。
盡管澳大利亞擁有諸多優勢,但在這里營商并非沒有挑戰,而且在創辦公司和通過高效管理確保公司持續合規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復雜性。
2. 稅務環境
澳大利亞稅務概況——澳大利亞的商業稅由聯邦一級的澳大利亞稅務局(ATO)和州一級的各州稅務機構管理。主要的聯邦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商品與服務稅(GST)以及向員工提供非現金福利的附加福利稅(FBT)。州稅包括工資稅(企業為員工薪酬繳納的稅項)、土地稅和各種交易稅。
澳大利亞的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30%,但中小型企業可享受25%的優惠稅率。根據相關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預扣稅一般適用于支付給非居民的未繳稅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此外,向外國信托受益人分紅時也需繳納預扣稅,具體規則和稅率取決于司法管轄區、收入類型和收款人的實體類型。
轉讓定價——有國際關聯方交易的企業必須確保所有此類交易符合轉讓定價規則中的獨立交易原則。應通過基準分析來證實此類定價的獨立交易性質。若未進行分析,則ATO會認為該納稅人缺乏支持其定價的合理論據,該納稅人可能因不合規面臨嚴厲處罰。
3. 報告義務
《通用報告準則》(CRS)——澳大利亞是《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MCAA)的簽署國。MCAA在多邊基礎上促進了CRS的實施,迄今為止已被80多個司法管轄區簽署。MCAA為與其他簽署國的雙邊信息交換提供了框架。CRS義務是通過《1953年稅收管理法案》附表1第396-C條對AFI施加的。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FATCA要求澳大利亞金融機構(AFI)完成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并向美國國稅局(IRS)報告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賬戶持有人。如果不遵守FATCA要求,對于來自美國的付款,此類金融機構將面臨30%的美國預扣稅。FATCA適用于大多數AFI,包括銀行、部分建房互助協會和信用合作社、特定人壽保險公司、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一些經紀人。某些AFI(如養老基金)可豁免。不受豁免的AFI每年需注冊IRS并向澳大利亞稅務局報告以下任何一種人在其處持有的某些金融賬戶:(i)美國公民;(ii)美國稅務居民;(iii)在美國成立或由美國人控制的特定美國實體。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由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與IFRS大致相同。符合報告實體定義的所有實體均需遵守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報告實體”是指合理預期用戶依賴通用財務報告來了解該實體的財務狀況和業績并根據這些財務信息以及財務報告中的其他信息做出決策的實體。這些用戶可能是股東、在冊股東、雇員、債權人、貸方或潛在投資者。報告實體可以是單一實體或由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集團。
國別(CbC)報告——澳大利亞的CbC報告制度要求某些重要全球實體(SGE),即年綜合收入超過10億澳元的跨國集團內實體,提交三份CbC文件:澳大利亞本地申報表、主申報表和CbC報告。所有CbC報告文件必須在相應報告期結束后的12個月內提交。
4. 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AML)——2006年頒布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案》(AML/CTF法案)和《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實施條例》(AML/CTF實施條例)旨在通過對金融部門、博彩部門、匯款(轉賬)服務、金銀交易商和其他提供特定服務的專業人士或企業施加一系列義務來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根據AML/CTF法案,報告實體的義務包括:(i)在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登記和/或注冊企業;(ii)客戶識別和身份驗證(參考下文的KYC);(iii)記錄保存;(iv)建立和維護AML/CTF計劃;(v)持續進行的客戶盡職調查和報告(可疑事項、門檻交易和國際資金轉移指示)。
了解您的客戶(KYC)——根據AML/CTF法案,報告實體建立的AML/CTF方案必須規定收集某些最低限度的KYC信息。根據《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AUSTRAC可以針對更大范圍的違法行為發出違反通知,包括不遵守KYC報告和記錄保存程序。
5. 數據控制
可通知的數據泄露(NDB)——受《1988年隱私法案》管轄的企業必須通知任何受到數據泄露影響(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個人。當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個人信息遭到未經授權的訪問或披露或丟失時,就會發生數據泄露。NDB方案要求實體在符合以下標準的情況下,向個人和澳大利亞信息專員辦公室(OAIC)報告數據泄露情況:(i)未經授權而訪問或披露實體持有的個人信息,或信息在未經授權的訪問或披露的情況下丟失;(ii)可能會對與信息相關的任何個人造成嚴重傷害;(iii)實體無法通過補救措施預防可能發生的嚴重傷害風險。
6. 商業法規和公司結構
商業登記現代化——作為其“數字商業計劃”的一部分,澳大利亞政府最近開始實施“商業登記現代化”計劃,建立澳大利亞商業注冊服務并簡化商業信息的注冊、查看和維護流程。該計劃包括一項近期更新的要求,即董事需通過申請董事ID來驗證其身份。這些措施旨在減少欺詐和非法企業活動,不遵守新規定可能招致民事和刑事處罰。此要求適用于按照《2001年公司法案》注冊的公司、注冊澳大利亞機構或注冊外國公司的董事,以及按照《2006年公司法案(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注冊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公司的董事。確認身份后,董事將獲得一個唯一的識別號碼,永久與其綁定在一起。對董事ID的要求使得在澳大利亞創辦公司更加復雜和耗時,特別是對于無法使用線上平臺而只能通過紙質申請的外國董事而言。
最終實益擁有人(UBO)登記——雖然澳大利亞還未出臺UBO登記制,但澳大利亞政府最近透露計劃出臺一個符合國際慣例的登記制。出臺UBO登記制旨在提高實益擁有人的透明度,遏制利用復雜結構來規避法律要求和模糊納稅義務。
企業集體投資工具(CCIV)——CCIV是澳大利亞政府推出的一種新型公司結構,于2022年7月1日生效。這一工具旨在通過面向海外投資者出臺更具國際認可度的投資結構,增強澳大利亞的基金管理行業。
7. 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
澳大利亞目前缺少涵蓋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ESG)法規的全面框架。ESG義務在聯邦和州司法管轄區的各種立法、法規和實踐中的論述較為分散。 一個實體如何受到特定ESG法規的影響將取決于該實體的規模、所屬行業及其注冊或運營所在的州或地區。然而,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擁有巨大潛力,其政策鼓勵向更可持續的低碳環境過渡。2024年1月12日,澳大利亞財政部發布了《2024年財政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與氣候相關的財務披露(立法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以先前的磋商為基礎,重點關注政府目標,即提高向投資者提供的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這些信息涉及澳大利亞實體所面臨的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和機遇,以及應對這些風險的計劃和戰略。
8. 現代奴隸制風險
根據《2018年現代奴隸制法案》,在澳大利亞開展業務且年綜合收入至少為1億澳元的澳大利亞和外國實體公司必須編制并提交年度現代奴隸制聲明,注明其為評估和解決其運營和供應鏈中的現代奴役風險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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