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各國可再生能源監管改革的步伐和方向存在差異。潛在投資者務必了解各司法管轄區的情況。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將聚焦六個亞洲市場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激勵措施。
亞洲是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沃土,尤其是對于基金而言。正如我們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探討的,亞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潛力巨大,各國紛紛定下宏偉目標,承諾要實現碳中和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結構中的占比。
此外,亞洲可再生能源資產發展的模式強勁且流程健全,主要體現在太陽能和正迎頭趕上的風能領域。這為基金提供了資產池。同時,由于可再生能源是個嶄新領域,投資者無法直接進入,因此基金作為必不可少的中間方,正處于強勢地位。
然而,為了吸引私營資本參與,以建設亞洲所需的可再生能源資產,激勵措施不可或缺。下面,我們將分別介紹六個亞洲司法管轄區的激勵措施。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為綠色技術資產的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提供了一系列綠色技術稅收優惠,以此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這些激勵措施分為兩類:綠色投資稅津貼(GITA)——面向綠色資產所有者和開展綠色技術項目的企業;綠色所得稅豁免(GITE)——面向服務提供商,其中包含針對太陽能光伏系統所有者的單獨類別。
這些激勵措施均相當慷慨。例如,獲得GITA資產批準的企業可獲得投資稅津貼,用以抵消70%的法定所得。
除稅收外,了解綠色科技融資計劃2.0(GTFS)也很有益處。該計劃向企業提供財政援助,使綠色科技支持者更容易從私營部門獲得融資。政府為貸款額的60%提供擔保,并返還2%已收取的利息或利潤率。利潤率為伊斯蘭金融術語,在伊斯蘭教法中等同于利息。在整個亞洲地區,馬來西亞銀行業和投資業與伊斯蘭金融的關系最為密切。
需要注意的是,GTFS側重于馬來西亞企業。外國企業沒有資格申請,但由外資控股的企業可以申請:生產型企業的馬來西亞持股比例至少為51%,用戶型企業至少為70%。馬來西亞可能會,并且也應當考慮放寬規定,以鼓勵外國投資者參與可再生能源活動。
新加坡
新加坡的綠色計劃有五大支柱:自然之城、可持續生活、能源重置、綠色經濟和彈性未來。每個支柱都涉及到激勵措施。
新加坡的雄心不僅限于本國社會的綠色發展,還在于成為該地區的綠色金融中心。為此,新加坡發布的2022年預算表示,到2030年,國家將發行350億新元(260億美元)的綠色債券,以資助公共部門的基礎設施。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了特別工作組,旨在將新加坡建設成為可持續的國際金融中心,并于2022年發行了主權綠色債券的新框架。
新加坡采取了一系列具體激勵措施,例如1.8億新元(1.35億美元)的“企業可持續發展計劃”(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Programme),以支持新加坡企業,特別關注中小型企業,推進新加坡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進程。此外,新加坡設立了能源效率基金和水資源效率基金,前者旨在支持擁有工業設施的企業,后者旨在幫助管理水資源需求。此外,還推出了屋頂綠色能源、建筑翻新和可持續債券計劃。
新加坡致力于成為一個跨所有領域的區域基金中心,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已努力建設支持其設立的基礎設施和監管環境。
越南
越南國家戰略優先考慮在其能源產業發展中投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激勵和支持政策。
越南的稅收激勵措施涵蓋可再生能源的所有領域。這些激勵措施包括自經營之日起四年內免稅,之后的9到15年可享10%的優惠稅率,隨后再采用20%的標準企業所得稅率。此外,進口機械、車輛和原材料的關稅減免期為五年,前提是國內無法獲得這些產品。
越南原先采用上網電價補貼(FiT)計劃來確保可再生能源生產商獲得固定的購電價格。但自2022年起,國家公用事業公司EVN已改用協議購電價格,并設定了適當的價格上限。
此外,越南還針對土地使用費和研究經費出臺了激勵措施。
未來,微型電網(Mini-Grid)計劃可能會提供額外的激勵,用于在政府建筑(如學校或醫院)上安裝太陽能設備,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泰國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針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推出了投資激勵措施,包括長達八年的企業所得稅豁免期限,額度以投資總額為上限,并在八年后按照20%的常規稅率計征。此外,泰國還免除機械和原材料的進口稅、為外國員工提供快速移民通道,并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土地。
FiT確保可再生能源生產商與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質能企業簽訂25年的長期購電協議(PPA),保障購電價格長期穩定。
有人呼吁制定更清晰的外國直接投資規則。FiT計劃對外資持股和管理的限制抵消了BOI的部分優勢,因此應重新評估這部分規定。將分區模式轉向南部地區,帶動更多的地區發展。
此外,鼓勵零售/單個家庭采用太陽能,使更多人能更容易地獲得太陽能,并借鑒馬來西亞的“凈計量計劃”(Net Metering Programme),對可再生能源行業同樣具有推進作用。
日本
日本的FiT計劃始于2012年,要求電力公司根據協議,以固定期限和固定價格購買可再生能源。贏得FiT競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獲得投資優惠,并確保接入電網。該計劃成效顯著:根據野村綜合研究所(Nomura Research)的數據,2012年至2020年期間,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從10%增至20%。
自2022年起,該計劃與溢價補貼(FiP)計劃并行實施。FiP計劃根據在批發市場銷售的電力,將參考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支付給贏得FiT競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該計劃旨在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達到政府關于國家電力結構的目標。
日本已設立數個可再生能源基金,在國內外進行投資。美國投資企業和日本信托銀行一直在探索,力圖借助基金來推動日本的去碳化進程。
菲律賓
菲律賓最早出臺的激勵措施是2008年的《可再生能源法》。該法規定了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商免征七年所得稅、減免相關進口稅、凈經營虧損結轉、加速折舊、增值稅豁免等。
菲律賓善于利用公共資金和公私合作為綠色基礎設施提供資金,不僅發行綠色主權債券、提供信用增級激勵,還推出主權擔保等風險緩解措施。阿亞拉(Ayala Corporation)和菲律賓群島銀行(BPI)等大型私營集團已投資于可再生能源資產。
不過,當前仍存在進一步激勵私營部門的空間。例如,應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商業化程度,并推廣政府提供的信用增級和風險分擔方案。
總體而言,亞洲的激勵措施強勁,監管環境友好,而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主流投資者難以涉足的資產類別,使得亞洲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對于基金行業而言具有引人注目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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