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掘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的價值

TMF Group基金服務商業總監Timo Hirte透露,客戶正準備在盧森堡發行新基金,以把握歐洲綠色能源革命的機遇。

當我們說到要在歐洲尋找價值時,歐盟27個成員國(現不包括英國)在司法、監管和市場方面的差異為私募基金提供了大量的投資機會。

對于私募市場的投資者而言,釋放價值的方法之一是觀察歐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情況,而這與《歐洲綠色新政》(以下簡稱綠政)息息相關。綠政是一項雄心勃勃的計劃,旨在將歐盟經濟轉型為低碳形式。其核心目標之一是在2030年前將碳排放量減少50%至55%,2050年實現全范圍的零碳排放。

歐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將此規模的目標稱為“歐洲的登月時刻”。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巴黎協定》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幫助歐盟實現這些碳減排目標的計劃之一。簡而言之,這為歐盟設下了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全新目標: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其能源需求的32%。

這意味著,歐洲在未來十年內會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投資,這也給了私募股權基金大量機會為綠色能源公司融資。

根據Frost & Sullivan最新的研究分析,全球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額預計到2030年可達到3.4萬億美元,其中太陽能和風電領域的投資預計占2.72萬億美元。

這些數字看起來很可觀,但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機會在哪里呢?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報告顯示,在歐盟未開發的可再生能源潛能中,供暖和制冷解決方案占了三分之一以上。IRENA表明,生物質能在2030年之后仍將是關鍵的可再生能源資源。而在交通方面,則需要電動汽車(包括建設電動公路)來實現歐盟長期脫碳化的目標。

在德國,由于監管環境和基礎建設獲批困難,對當地綠色能源領域的投資已放緩。

Hirte舉例:“德國法院正阻止建設那些可以運輸海上風力發電場的電能到德國南部地區的基礎設施。人們雖然希望增加綠色能源的使用率,也意識到需要為綠色能源做好準備,但他們的態度卻是‘能避就避’,顯示出鄰避主義。” 

“歐盟成員國之間需要有更多的互動,以將綠色能源帶到最需要的領域。目前歐盟還有很大的投資空間和需求,我希望歐盟成員國能夠鼓勵私人市場的投資者,否則,歐洲將無法達到綠政目標。”

“我們有一名客戶正準備發行下一輪的能源基金。這原本應該在今年初發行,但因為新冠疫情的原因而推遲了。我們目前也正忙于籌備幾個基礎設施基金的發行。”

以個別國家為例,奧地利的布爾根蘭州正在建設最大的風電場,預計于2021年底竣工。整個風電場的發電量將達到143兆瓦,可為約9萬戶家庭提供電力。該設施將由布爾根蘭州的家族企業PÜSPÖK集團運營。

另外,獨立的基礎設施和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Foresight Group近期通過Foresight Energy Infrastructure Partners(FEIP)向西班牙卡斯蒂利亞和萊昂地區的兩個風力發電場進行了第二筆投資,這更加體現了當前投資者對可再生能源資產的需求。

這是Foresight在2018年12月收購了50兆瓦的德國發電場之后,第二次收購歐洲領先的風能發展和營運商之一wpd AG的子公司。

Foresight合伙人兼FEIP共同管理人Richard Thompson表示:“我們計劃為這一投資組合爭取到獨立的歐盟分類學驗證,這將為歐盟在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目標做出顯著貢獻。”

Hirte相信,在未來數年,私募架構將持續是歐洲的主要投資趨勢。

“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私募架構的建立。由于銀行縮減貸款規模,這種趨勢在歐洲已出現好幾年了。自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資產管理公司一直在嘗試彌補這一資金缺口。我相信,我們將持續看到這些私募工具將進入市場。”

另一方面,施羅德集團(Schroders)剛剛為其第二只泛歐基礎設施債務基金進行初步結算,共籌得3.12億歐元;而最終目標為7.5億歐元。

施羅德歐元增強型基礎設施債務基金II(Julie II)是由其2015年成立的子公司——施羅德愛達所管理,后者專門為基礎設施提供融資。增強型基礎設施債務負責人兼基金經理Augustin Segard評論道:“我們在次級投資等級的基礎設施債務領域一直能看到令人振奮的投資機會。我們希望能像第一只基金一樣高效地部署第二只基金。”

對于有興趣想要投資歐洲綠色能源的投資者而言,盧森堡仍是首選。許多全球資產管理公司都將盧森堡視為發行國際基金的歐洲樞紐。

Hirte表示:“我們看見許多美國私募股權公司都在使用‘特殊有限合伙’(SCSp)架構。特殊有限合伙的設計與美國基金管理人慣用的開曼/特拉華架構非常相似,都是以盎格魯—撒克遜LP架構為基礎。從法律架構的角度來看,管理人可以將特殊有限合伙與保留型另類投資基金(RAIF)兩者的優勢相結合。”

專業投資基金(SIF)是一個完全受監管且符合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的基金,需要獨立的托管人以及盧森堡金融監管機構的許可批準。這就涉及到了雙重監管,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將受到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本身的影響。

Hirte補充:“然而,針對保留型另類投資基金(RAIF),盧森堡則是完全按照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的要求行事,即只監督管理人的活動,基金本身則不受監管。因此,只要您有一個經批準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您就省去了基金監管方面的麻煩,從而縮短市場發行的時間,無需等到金融監管機構批準之后才推銷基金。”

在他看來,盧森堡在為國際基金管理人打造靈活的基金環境方面做得很好。

“盧森堡是從‘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基金’(UCITS)開始發展的,如今SIF也得到了全球的廣泛認可。盧森堡的立法者也證明了它的環境的靈活性。當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首次被引入時,盧森堡立法者就創建了保留型另類投資基金(RAIF)和特殊有限合伙(SCSp)架構,使該司法管轄區總是能夠很快地適應新的法規。”

一直以來,盧森堡吸引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在盧森堡得到認證的國際人才非常多。Hirte續稱:“盧森堡還擁有完善的服務提供商,這些基礎設施和網絡都是在過去三十年建立起來的,用于基金活動的支持。”

盧森堡擁有大型的基金、強大的法律和專業的服務提供商。因此,若未來十年私募基金集團想要在歐洲尋找價值,盧森堡絕對有能力提供支持。

吸引私募投資者,將會是歐洲完成“阿波羅11號”任務和實現登月目標的關鍵。

本文最初刊載于 Private Equity W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