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您需要關注的要點

年度匯算清繳向來是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尤其由于疫情原因,國內外企業的正常運營都受到很大影響,更為2019年度匯算帶來了新的挑戰。本文通過梳理2019年匯算清繳的相關熱點問題和政策法規,總結出以下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稅收和會計差異、填表過程中易錯事項,以幫助企業更高效地完成此項工作。

一、 申報要求和時限:

法規要求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發生關聯交易企業需要同時填報該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未發生關聯交易至少需要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中的《G000000報告企業信息表》和《G109000權益性投資表》。另外,企業應準備好同期資料并在稅務機關要求時提供。企業同期資料包含三層文檔: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同期資料應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免于提供同期資料。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二、 2019年重要法規變化:

1. 小微企業范圍擴大(財稅【2019】13號): 生效日期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即可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直接享受優惠,如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不滿足小微企業認定標準,補繳相關稅款即可而無需繳納任何滯納金。反之,如果季度匯算清繳時未享有小微企業優惠而年度匯算時滿足相應標準,則需辦理相應退稅。

認定標準 新規定  備注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00萬元以下

 
從業人員 300人以下  全年季度平均值
資產總額 5,000萬以下  全年季度平均值

2.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簡稱“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涵蓋了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的各類問題,例如永續債、視同銷售、股權激勵、稅收優惠、專項政策問答等。

3.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9】41號《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修訂了部分表單樣式和完善了填報說明,取消了《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和《“研發支出”輔助帳匯總表》報送要求。

4.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66號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現將涉及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政策總結如下:

行業 執行期 性質  單位價值  固定資產類型  折舊扣除方法
全部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

2019年1月1日后

 新購進  不超過100萬元  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一次性扣除
全部制造業 2019年1月1日后 新購進  無限制  固定資產  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所有行業 2018年-2020年  新購進  不超過500萬元  設備、器具  一次性扣除

5. 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限額比例增加(財政部、國稅總局【2019】72號):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三、 重點關注事項:

1. 執行新收入會計準則的稅會差異: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給出案例如下,企業應審查是否涉及相關類型的業務合同以做出適當調整。

問: 企業從事整車零售業務,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包含售后一年期的免費保修服務。根據新收入準則,企業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對于提供的免費保修服務, 企業根據經驗值計算出不同車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為依據確認免費保修服務金額。對于尚未發生的免費保修服務不確認收入,作為合同負債核算。企業所得稅如何確認收入, 是以收取價款的全額確認收入, 還是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將預估的免費保修服務收入減除?

答: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 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考慮到企業銷售整車的價格可以準確的計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務的履約義務, 從本質分析屬于企業的或有支出, 在銷售整車時未實際發生,不能準確計量, 因此對于企業根據經驗值計算出的免費保修服務支出不得從收入中減除,企業應先按銷售整車全額確認收入,以后年度企業實際發生保修支出時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

2. 租賃費用支出: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在執行新租賃準則情況下,會計費用中計量的利息費用和攤銷需要按照稅務要求進行調整。

3. 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確了自2019年至2021年規定行業范圍內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10%或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在會計核算中應記入“其他收益”,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

4. 視同銷售稅會差異處理:企業將產品用于市場推廣、捐贈、職工福利等所有權權屬發生轉移的行為以及將勞務用于廣告業務宣傳,在企業所得稅需要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此外按照產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確認相關費用支出。因此需要比較會計和稅務處理方式以填報稅會差異。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也給出相關案例參考。

5. 限額扣除的收入基數: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等都是基于銷售收入比例計算抵扣限額,此時明確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對計算準確性十分重要,上文提及的稅會收入差異都會影響費用抵扣限額的計算。

6. 工資薪金:

1)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2) 企業負擔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確了企業負擔的員工個人所得稅,如果通過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可以稅前扣除。

3)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4) 股權激勵:國稅【2012】18號文 - 稅收口徑為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值及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同時需要考慮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符合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文管理辦法(2016年8月13日新文件實施,原管理辦法廢止;現可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規定。

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確了對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內子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并由子公司承擔相應成本的情況,表示屬于子公司向員工支付的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應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激勵對象行權時按照國稅【2012】18號文公告計算扣除金額。

7. 借款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準予扣除。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須遵循資本弱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可參見財稅【2008】121號、國稅函【2009】312號。

8. 支付給境外機構費用代扣代繳稅金是否可以列支: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確如果境外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以下統稱形式發票)載明的金額包含境內企業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和附加稅以及預提企業所得稅(以下統稱代扣代繳稅費),說明境外企業取得的收入為含稅收入,境內企業支出包含代扣代繳稅費,境內企業承擔的境外企業稅費實為境內企業應向境外企業支付的款項,因此允許境內企業將這部分支出從稅前扣除;如果境外企業開具形式發票載明的金額不包含境內企業代扣代繳稅費,說明境外企業取得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境內企業的此筆支出應為不含稅支出,境內企業負擔的稅費從性質和根源分析不屬于其應承擔的支出,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因此這部分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9. 折舊和攤銷:

1)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2) 無形資產按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購入商譽只有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可扣除

3) 長期待攤費用除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含自有和租入)以及大修理支出外,其他做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北京稅局操作政策指引指出未攤銷完畢的裝修支出的處理方式如下:提前關閉的辦公室或店鋪,未攤銷完的裝修支出不屬于資產損失,可一次性記入費用扣除。

改建支出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大修理支出指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10. 關聯方申報表填報注意事項:

1) G000000《報告企業信息表》203員工數量為年初數及年末數平均值,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基礎信息表的從業人數計算口徑不一致;

2) G101000《關聯關系表》只填報本報告年度所屬期內與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方;

3) G109000《權益性投資表》中每月“所有者權益金額”、“實收資本(股本)金額”、“資本公積金額”按照每月月初值和月末值平均數填列。分配給境外股東的股息、紅利金額按照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日確認而非實際支付日。

4) G111000《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采用收付實現制填報口徑,而各關聯交易額申報表采用權責發生制填報口徑。

5) G112000《境外關聯方信息表》僅需要列示本年度發生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轉讓交易,金融資產交易或者關聯勞務交易的境外關聯方信息。實際稅負如果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按零填報。

除以上提出的關注要點之外,其他期間費用(例如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會議費、保險費等)扣除風險點及稅收優惠(例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均為企業需要關注的重點。在“放管服”精神和提高營商便利的大環境下,稅務機關的監管方式已從事前審批,事中備案轉為“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留存備查”的事后管理方式,對企業的合規稅務要求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也將持續關注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政策和指引的更新,以協助您了解哪些法規更動會對公司稅務申報管理產生影響。我們在中國辦事處的會計與稅務專家能協助您申報2019年企業所得稅和繳納稅款。

如您希望了解更多關于我們的服務,歡迎與我們聯系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3. 《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4. 財稅【2019】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5.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9】41號《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
  6.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6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
  7. 財政部、國稅總局【2019】7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8. 國稅總局【2012】1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9. 國稅總局【2015年】34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