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F澳大利亞稅務經理Partho Guha表示,根據新修訂的法規,如今有更多類型的實體需要提交國別報告和通用目的財務報表。
從2016年1月1日的財政年開始,澳大利亞的“重大跨國企業”(SGE)需要提交國別報告資料,其中包括國別本地文檔、集團主體文檔和國別報告。從2016年7月1日的財政年開始,這些重大跨國企業還必須向澳大利亞稅務局(或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PFS)。
重大跨國企業泛指營業額超過10億澳元的集團旗下實體成員,這些成員必須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準備合并報表。這種定義下的重大跨國企業一般為上市母公司旗下所持有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必須根據會計準則準備合并財務報表。
新法規:國別報告實體
新修訂的法規引入“國別報告實體”(CbCRE)的概念,這意味著更多類別的實體需要提交國別資料和通用目的財務報表。這些實體是營業額超過10億澳元的集團旗下的成員,持有者可以是一家上市或非上市的實體。
名義上市公司集團
根據“名義上市公司集團”的概念,無論是非上市公司還是上市公司,他們持有的實體所需遵守的國別報告和通用目的財務報表要求都是一樣的。假設集團內有其中一家實體是上市公司,出于會計方面的目的,名義上市公司集團需要合并為一個“單一集團”。該假設暫時排除了實質性和投資實體等例外情況。
而這些實體是否需要合并,取決于集團內的其中一個實體是否控制著其他實體。這種評估一般以《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B1為標準,并將所有權百分比、投票權、信托契約的條規、董事身份和股東協議等因素均納入考量。
根據最新的法規,由以下實體持有的大型澳大利亞集團或跨國集團,都需要提交國別報告:
上述實體類型所持有的實體都被視為“名義上市公司集團”,即便會計準則沒有要求它們就集團準備合并財務報表,它們仍然屬于“國別報告實體”的范圍內。
何時生效?
上述立法變動從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對于財政年與日歷年一致的實體而言,立法生效的第一年將會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
盡管如此,以往不屬于重大跨國企業類別的實體可引用過渡性條例。這意味著,直至2020年7月1日,它們不會因不遵守新法律而受到懲罰。
關鍵重點
對于不使用上市公司架構的企業和集團而言,謹慎考慮法規變化對其稅收和申報義務是否適用是至關重要的。
相較于其他實體,重大跨國企業因違規而遭受的罰款更高,這增加了重大跨國企業違規的風險。舉一個例子,重大跨國企業延遲提交稅務相關文件的行政罰款最低是111,000澳元,而每份文件的最高罰款可達555,000澳元。
這些變化使澳大利亞的要求更加符合經合組織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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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應視為稅務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