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晰了稅收協定中,對于股息“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新的“受益所有人”規定已在2018年4月1日生效。
2009年時,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出臺601號文件,單方面解釋了中國雙邊所得稅協定下的“受益所有人”概念。
根據601號文件,非中國的跨國企業要被認證從中國獲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進而享有較低的預扣稅稅率是比較困難的。
其中也說明,收入獲得者必須在其稅收居住國從事顯著的商業活動,且跨國企業不能利用收入獲得者來享受這些稅務優惠。
2017年時,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額外發布了30號公告、165號文和24號公告,但對于跨國企業而言,這依舊是一件復雜的事情。
雖然新頒布的9號公告并沒有完全更改601號文件對“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基本原則,不過,卻為如何實踐“受益所有人”測試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
9號公告的重點
601號文件列出了稅收當局對“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七項不利因素,旨在分辨這些在中國獲得收入的“接收者”,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然而,在新的9號公告下,不利因素僅剩五項。如果跨國企業有以下的行為,則將失去“受益所有人”的資格。
- 在獲得收入的12個月內,申請人有義務將超過50%的收入支付給第三國(地區)的居民。
- 申請人從事的商業活動不構成實質性商業活動。實質性商業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貿易和管理活動。而申請人從事的商業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將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實質性投資管理活動可構成實質性的商業活動。
- 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 在利息據以生產和支付的貸款合約之外,債券人與第三方存在數額、利率和簽署日期相似的貸款或存款合約。
- 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生產和支付的版權、專利和技術等使用轉讓權合約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方之間有關版權、專利和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約。
安全港的要求
9號公告也擴大了安全港的范圍,并將以下管道收到的股息納入范圍內:
- 締約對方政府;
- 締約政府的居民個人;以及
- 由上市公司、政府或個人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
其中,中層股東不能是第三方國(地區)的居民。
其他有資格成為“受益所有人”的方法
只要符合特定的要求,9號公告允許股息獲得者在中國享有稅務協定的優惠,即便其不符合安全港或“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根據9號公告,如果股息獲得者是100%直接或間接由符合上述五項不利因素評估要求的股東所持有,就能被承認為“受益所有人”。
另外,盡管申請人已具有“受益所有人”資格,但稅務當局仍能利用稅收協定中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否定申請人的稅收協定待遇。
近期,中國部分的稅務協定都涵蓋了主要目的測試,這能應用在整體協定或特別規定上(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
與TMF Group聯系
“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一直都是中國納稅者與跨國企業之間熱議不斷的話題,而9號公告則為企業和納稅者打造了更全面的條例。
惟要駕馭這復雜的條例程序并不是件易事。TMF中國辦事處與各大小型的企業合作,通過提供全套的財務總監服務,滿足它們在本地和全球的會計與稅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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