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欲擴大海外影響力的中國企業須遵守新的管理措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發布了關于企業投資海外管理措施的第11號命令,并對2014年發布的第9號命令所涵蓋的內容進行了四項重大修改。新措施除了包含6個章節和66條規則,還將項目監督范圍擴展到審批和備案之外,以涵蓋項目事中和事后全程。
新措施引入了四項重大變化:
- 拓寬了投資主體的類型
- 提供了更多關于投資行為和投資活動的說明
- 對監督、批準、備案的范圍和有效性進行了調整,同時也說明已批準項目的變更和延誤條件
- 對海外投資的審批條件也進行了調整
新措施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并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第11號令有效清除了由2014年4月發布的第9號令引入的“小路障”。該指令要求通過海外并購或投標方式在海外投資超過3億美元的中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前必須向發改委提交項目的有關資料。
新措施涵蓋更多組織機構
2014年發布的措施僅適用于國內法人的境外投資,而新措施則涵蓋了所有國內組織和一些海外機構。這包括在國內企業和非企業組織的定義中增加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公共機構和社會組織。由國內企業或國內自然人控制的海外和港澳臺企業也被納入了新措施。
第11號命令還說明了更多可行的投資活動,包括獲得海外土地、自然資源和基礎設施的權益,建立新的境外企業或股權投資基金,或對現有企業或基金進行投資或注資。
換言之,所有國內企業都將受到這些新措施的影響。以前只有國內法人實體才能進行對外投資,而境內企業通過直接投資進行海外投資并不在監管范圍內,但現在卻需在有關監管機構處進行備案才可以。
過程簡單化?
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審批程序。第11號令提高了監管程序的透明度和監管監督的效率,同時鼓勵國內投資者在海外投資。這樣一來將會減少所需的時間和成本。
不過,完成相關手續和合規程序的期限已被延長,以便國內投資者可以在“項目實施前”備案或申報工作并獲得相關的批準而不是像之前在 “交易協議生效前”一樣,才能使中國的監管與國際市場慣例接軌。
投資者需要重新確認新措施中規定的審批條件,并考慮更新內部流程,方可優化申請海外投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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