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勞動基準法》修正之后,企業違規率增加,勞動部加大現場監察力度。
2017年6月16日,臺灣政府宣布了幾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四個月以來,許多企業未能遵守部分或全部《勞動基準法》修正法規,勞動部因此加大了現場監察力度。
主要變動
修正案意在平衡員工的工作與生活,用人單位應貫徹以下新的施行細則:
- 采用書面、打卡表、打卡記錄、電子形式或其他記錄有上下班時間的工具記錄出勤情況,時間格式為日-時-分。
- 員工年假以周年慶、日歷年、財政年或用人單位與員工事先約定的日期為準。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需同意以上的其中一個日期。
- 用人單位需在員工獲得年假權利30天前通知本人。
年假規定如下:
入職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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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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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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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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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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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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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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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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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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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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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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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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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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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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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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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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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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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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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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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 入職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增加一天 ,不多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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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 入職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增加一天 ,不多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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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員工未休年假,用人單位需在年底前30日內付給員工相應薪資。 所付薪資以員工的日薪為基礎,日薪按照月薪除以30計算。
合規
盡管臺灣當局公布了修正案,但許多企業仍未完全合規。它們并未徹底遵守將未休假期折合成薪水并在當年付清的規定。針對“正常休息日與休息日”做出的相關修正,企業也不甚理解,且存在諸多爭議,因為用人單位需要決定哪一天算作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哪一天算作休息日。
一個休息日后可有六個連續的工作日,但對特定的行業企業來說,這一規定難以執行。例如,注冊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員在審計高峰季需要連續工作2個周;IT企業在系統推行時期,需要員工連續工作7天以上。企業認為法律應該更具靈活性,將此類狀況考慮進來。
監察
勞動部將會審查《勞動基準法》的以下幾個要點,對企業進行實地監察。
- 時間與出勤:需要以日-時-分的格式記錄員工上班時間和出勤狀況,這一日期需要保留5年。
- 工資信息需要保留5年,并包含所有工資類型、細節以及毛至凈的計算過程。
- 工作時間:每日8個小時,每周40個小時。每日8個小時工作時間,加班時間需要支付工資。
- 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最低算法。 在工作日,前兩個小時的加班時間以(1+1/3)個小時計算。兩個小時之后,加班時間以(1+2/3)個小時計算。在休息日,如果加班時間少于4個小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4個小時的工資。如果加班時間多于4個小時少于8個小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8個小時的工資。如果加班時間多于8個小時少于12個小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12個小時的工資。
- 每月加班總時長不應超過46個小時,即每日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 工人每工作4個小時需要休息30分鐘。
- 養老保險與勞動遣散費——勞工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70%,員工本人承擔20%,政府承擔10%,員工的薪資需準確上報。
處罰
由于實地監察力度加大,未能遵守《勞動基準法》全部或部分修正案的臺灣企業將面臨更大的處罰風險。
違規企業將面臨2萬-100萬新臺幣不等的罰金,政府將會在勞工事務局網站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及違反規定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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