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在香港營商的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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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借通往中國和廣大亞洲市場門戶的獨特優勢,香港已成為中國內地企業走向全球市場的平臺,并吸引外國企業來港設立據點。

根據以往經驗,一些在香港開展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通常無法完全意識到本地的注冊要求。這些外國企業往往在與本地專業人士商談根據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申領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以享受稅收優惠或在談論其他事項時,才發現有違規的情況。

違規行為可導致被檢控和被罰款最高50,000港元的風險,如持續違規,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罰款1,000港元。值得注意的是,對法例不知情并不能構成申辯的理由。

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以下稱為“商業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這里的業務是指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

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和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稱為“公司條例”)第16部注冊的非香港公司,均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進行登記。根據一站式公司注冊和商業登記服務的程序,任何人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冊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將被視為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的申請。

外國企業在香港設立的代表辦事處、聯絡辦事處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亦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辦理登記。

如果香港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設立多個營業地點(例如,該公司除其注冊辦事處外亦設有實體辦公室,或在香港經營多個零售店鋪),則每個營業地點(如上述實體辦公室或每間零售鋪)均需申請分公司商業登記。

公司可展開任何數目的業務或商業名稱,但每個名稱都必須在商業登記署辦理登記。此項登記不會為登記公司提供任何法定名稱的保護,這意味著任何其他人均可使用并向商業登記署辦理登記相同的業務或商業名稱。

無辦理商業登記

任何人在業務開始經營后一個月內未辦理商業登記,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

經營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展示于其營業處顯眼的地方,并在有需要時供稅務督察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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