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新加坡推出新的立法,為飛機租賃業務提供有競爭力的稅收優惠。但在確定飛機租賃公司的設立地點時,不應將征稅作為唯一考慮因素。
香港和新加坡一直都在競相吸引利潤豐厚的飛機租賃業務。2017年第一季度,兩國政府均推出新立法,為飛機租賃和飛機租賃管理業務提供有競爭力的稅收優惠。下面我們將概括介紹這兩個司法管轄區的一些立法變更。
新加坡
2017年2月20日,新加坡政府宣布更新飛機租賃計劃(ALS),將其較原計劃延長五年,直至2022年12月31日。任何經批準的飛機租賃公司都可從以下激勵措施中受益:
- 對租賃飛機或飛機發動機和合格輔助活動的所得收入實行8%的優惠稅率
- 對為購買飛機或飛機發動機而獲得的貸款的利息和符合條件的相關付款免征預扣稅。
香港
2017年3月10日,在新加坡出臺上述政策不久后,香港稅務局推出了一項針對擬議的專門稅制的法案,包括:
- 合資格的飛機出租公司和飛機租賃經理可享受8.25%的優惠稅率,而這僅為目前16.5%的利潤稅率的一半
- 作為折舊費損失的補償,合資格的飛機出租公司向非香港飛機經營者出租的所得收入的應課稅金額,相當于相關出租公司稅基的20%,即其總租金減去可扣除費用,但不包括稅收折舊。
針對合資格飛機出租公司和飛機租賃經理的符合條件的利潤擬議的優惠稅收待遇將適用于2017年4月1日當天或之后應付、應收或應計的款項。
針對香港飛機租賃業務和飛機租賃管理業務的相關收益或利潤擬議的條文只適用于在條例草案頒布日期當日或之后收到或累算的款項。
顯然,這兩個司法管轄區都提供了相似的具有吸引力的稅率:新加坡為8%,香港為8.25%。但在確定飛機租賃公司的設立地點時,不應將征稅作為唯一考慮因素。
若要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享受優惠稅率,必須能證明實質重于形式,以符合這兩個司法管轄區的納稅居民企業的資格。
潛在出租公司和飛機管理公司必須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建立實質性的活動,包括設立擁有受薪雇員的當地辦事處,以及就租賃和財務職能的管理作出重要的戰略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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