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年底,亞太地區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將開始與其他參與司法管轄區在稅務事宜上交換財務信息,除了印度和韓國,因為這兩國將在2017年年底之前開始交換信息。我們將在本文中簡單介紹共同申報準則的內容,以及如果您在該地區有公司,該如何為其做好準備。
走在國際規則的最前沿并非易事,但如果您是合規專家或首席財務官,那么共同申報準則(CRS)將會是您優先考慮的首要事項。迄今,已有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了自動交換信息的CRS協議,并且這個名單還在增加。因此,無論您身處哪個地區,您的未來都有可能與CRS有關。
CRS的簡單概念
經合組織在2014年7月15日批準《共同申報準則》,規定了政府、稅務機關和全球性組織之間的國際協議中,所產生的稅務相關財務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它為參與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數據交換提供了法律依據,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客戶進行具體的盡職調查程序,以收集和傳送關于客戶的財務數據。
基本上,在不久的將來,所有采用CRS的司法管轄區都將根據當地法律實施CRS框架,并自動交換可報告賬戶的財務數據。CRS在全球范圍并不完全統一,這意味著各區政府推出的本地適應性政策和方案會各不相同。
哪些司法管轄區正在參與?
目前已有兩組司法管轄區簽署了CRS。“早期接受者”是指即將在2017年開始與其他參與國交換信息的司法管轄區;“后期接受者”是指將于2017日歷年(2018年)開始交換信息的司法管轄區。以下是各組的亞太司法管轄區名單:
首次報告截止日期為2018年的司法管轄區(后期接受者)
|
首次報告截止日期為2018年的司法管轄區(后期接受者)
|
印度
|
澳大利亞
|
韓國
|
中國
|
|
中國香港
|
|
印度尼西亞
|
|
日本
馬來西亞
|
|
新西蘭
|
|
薩摩亞
|
|
新加坡
|
|
|
|
|
* TMF Group在上述所列司法管轄區均設有全資辦事處。
務必留意的是,作為初步實施過程的一部分,部分司法管轄區已更改了報告日期,以便雙方政府和具有可報告賬戶的相關方妥善履行報告與信息交換責任。
應當如何應對?
如果您的實體(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信托、基金會等)在上述任何司法管轄區有設立或以其他方式作為納稅公司,您應首先評估您的實體,以確定其CRS的狀態。并非所有實體都必須進行CRS報告,但所有實體都必須歸納在CRS之下。
CRS要求參與管轄區域內的所有實體均進行CRS分類,并根據分類結果執行符合CRS規定的具體標準的盡職調查流程,以確定是否需要報告以及需要報告的內容。此CRS分類的結果可能顯示您的實體為“報告性金融機構”、“非報告性金融機構”、“積極非金融機構”或“消極非金融機構”。
TMF Group
TMF Group可協助您進行新賬戶登記、CRS實體分類、新賬戶和已有賬戶的盡職調查、適用的增強文件審查報告,以及提供其他相關輔助服務。
我們的專家遍布80多個司法管轄區,可為您提供與CRS本地要求相關的合規最新資訊。咨詢TMF Group代表,了解我們如何為您提供幫助。
在此了解如何成功駕馭外國規章制度。
即將公布:請繼續關注亞太地區后期接受者首次報告截止日期的更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