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既定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登記形式對企業家來說非常重要。我們的專家審視了外國企業在香港注冊時,通常選擇的三種常見登記形式。請觀賞我們的網絡研討會,以獲取更多資訊。
對于希望在香港開展商業活動或產生具有法律約束力義務的外國企業,可以選擇注冊為本地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為了幫助企業選擇合適的成立形式,我們在此先看看三種常見登記形式的資料。
代表辦事處
如能符合以下條件,注冊為代表辦事處料是外國企業在香港成立據點時,最具成本效益的選擇:
- 擬進行的活動將限于代表外國企業作推廣、聯絡、市場研究和/或協調活動,及
- 該企業不會在香港開展任何會產生法律義務的業務(旨在賺取利潤 – 雇傭合約、辦公室租賃合約和公用事業約定除外)。
根據以往經驗,這種成立形式通常最受那些希望利用最少資源以測試商業環境和/或探索在中國或更廣泛的亞洲市場擴張的可行性的外國企業歡迎。
任何計劃成立代表辦事處的外國企業,均需在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
香港公司
在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國企業在香港營商最常見的設立形式,而且它還可作為投資控股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一般用于設立俱樂部、協會或從事其他非牟利或慈善目的的機構。
公司注冊處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月,有1,329,920家私人有限公司和13,160家擔保有限公司仍然保留在公司登記冊內。
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在香港經營的外國企業可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冊為非香港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的定義,非香港公司是指“一家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
公司條例第774條訂明,營業地點包括股份過戶處及股份登記處,但不包括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批準設立或維持的本地事處。實際上,此定義并不能簡易地為外國企業提供明確的指引,以判定他們是否在香港擁有營商的地點。不過,在必要時,企業服務提供者可參閱已法庭判例,界定何謂已設立“營業地點”。
在公司條例第16部之下,如果外國企業聘請第三方代理人在香港開展商業活動,則無需注冊。
一般上,企業通常會因此設立方式而面臨大部分的問題。為了避免這些情況,我們提供了一些見解:
預估注冊所需時間
外國企業若要按公司條例第16部注冊成為非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后的一個月內,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注冊申請。
獲批后,該外國企業將同時獲得一份香港注冊證明書和一份商業登記證。在沒預見復雜的情況下,審批大約需要13個工作日。
根據現行政策,每個逾期登記個案必會被檢控。
注冊程序
公司必須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并附上所需證明文件和指定收費,否則將影響注冊程序。

*注意:一般情況而言,外國企業需要向公司注冊處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 章程的核證副本(如憲章、條例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 注冊證書(或其等同物)的核證副本
- 最新賬目的核證副本(如果外國企業不需要向公眾發布或披露其賬目,則不需要提交賬目,但要說明原因)。
倘若上述文件不是採用英文或中文書寫,
- 如該文件為上述第1項和第3項所指的公司章程和最近期發表的賬目,只需提交經過認證的英語或中文翻譯件以供注冊用。
- 如該文件為上述第2項所指的公司注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則需交付原文的經核證副本及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以供注冊用。
逾期注冊的后果
如非香港公司未能在指定的一個月內,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注冊申請,則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準許該公司違反該款的代理人,均屬犯罪,可各處最高港幣50,000元的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以每日最高港幣1,000元的罰款。
“負責人”是指授權、準許或參與違反有關公司條例條文的高級人員或幕后董事。“高級人員”包括董事、經理(執行管理職能人士)或公司秘書。
獲授權代表
已注冊的非香港公司必須委任至少一名人士作為其在香港的獲授權代表,該人士可以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根據香港法例注冊的律師行或香港職業會計事務所,其職責為代替有關非香港公司接受任何須向該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如該獲授權代表的委任或其資料詳情有任何改動,必須在有關更動生效日的一個月內,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注冊處申報。
當已注冊的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則必須在其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后的七日內,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注冊處申報。自此以后,公司雖然無需再進一步申報,但仍能保留獲授權代表的身份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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