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家而言,按既定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登記形式非常重要。我們列出了外國企業在香港注冊時,通常會選擇的三種登記形式的主要特點。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1和第2部分中,我們探討了注冊不當的風險和外國企業在香港登記時可以選擇的三種常見登記形式。
為了幫助您更容易理解注冊需求,以下的表格概述了三種登記形式的一些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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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層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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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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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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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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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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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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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與外國企業相同,名稱必須以英文“Limited”或中文“有限公司”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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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與外國公司相同,除非公司注冊處保存的公司登記表上已經有類似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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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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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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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開展所有類型的合法商業活動——如果該業務在香港受到監管(如銀行、保險和貨幣經營業務),則須遵守特殊許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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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香港開展任何商業活動或賺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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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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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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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法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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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國企業在其注冊地以外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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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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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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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其股東的責任限于公司已發行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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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在其注冊地需全數負責在香港辦事處的一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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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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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股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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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最低要求,但每家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一名股東及發行最少一股,該股票價值可為任何高于零元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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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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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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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董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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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地要求 - 各家公司必須委任至少一名董事(國籍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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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地要求 – 外國企業只需按其注冊地規定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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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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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本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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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書和審計師(需為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執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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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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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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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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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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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香港公司必須為其每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安排審計。
一般來說, 公司不需將經審計財務報表提交給公司注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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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為其香港分支公司的財務報表安排審計 - 但如該非香港公司在其注冊所在地的法律規定須發表其賬目,該分賬目的經核證副本需連同有關年度的周年申報表交付予公司注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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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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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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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和雇主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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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需要。
假設香港實體已向稅務局發出其沒有來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潤,或未有聘用任何員工的通知,稅務局可能會決定不要求該香港實體提交這些稅務報表。
由于代表辦事處不可經營商業業務或賺取利潤,其提交的利得稅報表很可能是一份不涉及有任何收入利潤的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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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們聯系
TMF香港辦事處為希望在當地設立據點的公司提供廣泛的商業服務,包括會計和稅務、公司秘書、人力資源與薪資解決方案、以及法律文件接收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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