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立東盟經濟共同體、2015年簽訂多項自由貿易協定以及2016年2月4日簽訂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議之后,越南經歷了多次內部改革,例如第60/2015/ND-CP號法令和新投資及企業法律。新法律顯著精簡了行政手續,縮短了在越南設立外資公司所需要的時間,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優良的投資環境。
以下是越南六項關鍵的監管政策變化。
1. 自由經商
2015年7月1日之前,只允許企業根據投資證書中規定的特定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從該日期起,企業可以自由開展業務且不會被法律禁止。
2. 縮短外國投資者的發照時間
根據之前的監管要求,綠地項目的發照時間大約為45天。而如今,整個發照流程僅為18天,其中包括,獲得投資注冊證書所需的15天,以及獲得企業注冊證書所需的三個工作日。
3. 法人代表數
如今,有限責任公司可指定兩名及以上法人代表。此項新規定意圖明確,即對管理層(如總經理或法人代表)直接參與越南企業日常經營活動進行嚴格要求。因此,向法人代表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投資者人力資源的可用性將受到影響。
4. 注冊資本要求
必須在企業注冊登記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注冊資本(付清資本)。這項新規定似乎是政府評估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新評估標準。換而言之,政府的目的是歡迎能夠承諾及時向其越南子公司發放或撥付資本的謹慎投資者。
5. 公司印章數量的選擇
企業可自主決定公司印章的數量。一旦確定,公司印章必須顯示公司的名稱和代碼。之后,必須在全國工商登記在線門戶網站上張貼此信息,以通知發照機關。
6. 稅收優惠
如今,支持性產業中的新投資項目和擴大投資項目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時期或整個項目的生命周期內,與20%的標準稅率相比,優惠稅率僅為10%或17%,且享有數年的免稅及其后50%的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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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開展業務的基本要素
- 投資法律和企業運營法律的變化
- 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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