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商品與服務稅要求:您必須留意的事項

馬來西亞商品與服務稅(GST)原定在2011年開始推行,但直到2015年4月1日才正式生效。隨著一年過去了,馬來西亞皇家海關署公布了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GST征稅總額達270.12億令吉,預計在2016財年增至390億令吉。

GST稅率保持在6%,暫無變更計劃。同時,政府宣布將推出一系列舉措以加強 GST立法,提高報稅信息的準確性,并鼓勵各企業按時繳納稅費。這些舉措包括:

  • 針對延遲繳納GST的情況施以罰款
  • 界定應稅人持有稅務發票的準則

罰款

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遲繳納 GST 的組織將面臨罰款。根據海關局政策,罰款率按遲繳天數每30天遞增一次,具體費率如下:

  • 遲繳時間在1天以上(含1天),30天以下(含30天),罰款率為應繳 GST 的5%
  • 遲繳時間在31天以上(含31天),60天以下(含60天),罰款率為應繳 GST 的15%
  • 遲繳時間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罰款率為應繳 GST 的25%。

六年規則實施條件

了解GST的要求十分重要,尤其是在申報進項稅時。

例如,應稅個人何時應持有稅務發票?這主要取決于稅務發票計入公司應付賬款之日,或該應稅人持有稅務發票滿一周年之日,兩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如應稅人未能在課稅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海關局局長有可能允許該應稅人在供應日期后的六年內向相關人士索賠。

TMF馬來西亞辦事處

TMF Group 在遵守馬來西亞當地稅務體系方面擁有豐富知識和專業能力。通過審核您的 GST填報信息及關稅問題,我們能協助您處理GST登記、GST退稅的準備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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