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場普遍認為,以撤銷注冊的方式“處理”私人有限公司比較簡單便捷和花費較低。以下是 TMF Group 香港辦事處企業秘書服務部主管陳麗芬(Frances)小姐對這些方案的看法。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其中一個方案結業:
- 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進行成員自動清盤(MVL);或
- 按《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750 條申請撤銷注冊。
根據香港公司注冊處的歷史資料,申請撤銷注冊的個案數目遠超過成員自動清盤。以下的圖表將列出透過申請撤銷注冊和進行清盤方案來解散公司的統計數字。

申請撤銷注冊
在提出申請前,香港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征得全體公司成員的同意
- 公司從未開始營運,或已停止經營業務超過三個月
- 無未清償債務
- 目前無涉及法律程序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如果該公司是一家控權公司,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已獲得稅務局局長確定不反對撤銷注冊
主要程序概述:
成員自動清盤
成員自動清盤是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所展開的清盤程序。 這意味著,該公司是處于凈資產財務狀況,且有能力悉數償付所欠下的債款(包括現在或未來,已知或臨時債款)。清盤議案須由公司董事建議并在特別決議上獲得董事通過。
主要程序概述:

請注意:以上圖表是以清盤程序可在一年內完成為前提下編制出來。
選擇以撤銷注冊解散還是成員自動清盤?
由于這兩種方案各有優缺點,因此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方案。
當與成員自動清盤比較,撤銷注冊方案看似是更容易及便宜;但前提是,該香港公司從未開始營運,或已停止經營業務超過三個月,且其資產負債表能清至零負債,否則無法符合撤銷注冊的先決條件。在“清理”香港公司的剩余資產務必要多加留意,因為解散時的資產屬于無主財物,最后將歸屬香港特區政府。
如欲以撤銷注冊方案退還已繳股本予香港公司成員,是不可行的; 原因是所有削資行動必須遵循《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的程序。舉凡香港公司仍未正式撤銷注冊,該公司仍需繼續遵守所有相關法規,如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和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等。
采納撤銷注冊方案令人擔憂的原因是,因撤銷注冊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在注冊撤銷后的20年內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公司重新列入公司登記冊。任何與申請撤銷注冊相關的人,若是在明知或罔顧實情的情況下,向公司注冊處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法并將承受以下處罰:
-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300,000元及監禁2年;或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目前為港幣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如香港公司已沒有存在的必要,以時間和成本而言,通過成員自動清盤解散公司應更有效。
盡管成本較高,但成員自動清盤普遍被認為是一種干凈利落的方案。除非發生疏忽或欺詐行為,否則,如果債權者是在通知書期限之外,或在清盤程序完結后才向清盤人索賠,他們有可能無法在清盤中得到任何款項。
撤銷注冊程序比成員自動清盤快是一個誤解。假設沒有發生任何預料之外的復雜情況,這兩種方案所需時間其實大致相同(一般為6至9個月)。除申請清稅外,成員自動清盤的大部份程序,原則上是在清盤人的掌控下。這亦表示,清盤人可在必要時加速完成有關清盤程序。在申請撤銷注冊過程中,所需處理時間主要視乎稅務局和公司注冊處何時可審理香港公司的申請案。因此,要加速完成撤銷注冊程序的可能性不大。
TMF Group能如何協助您?
TMF香港辦事處對撤銷注冊和成員自動評判方案有深入的了解和豐富的實質經驗,我們有信心協助客戶選出最合適的解散方案。
若想得知更多資訊,請聯系我們的香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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