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中國再保險服務增值稅處理方式的權威聲明現已公布。
2016年6月18日,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公告財稅 [2016] 68 號(即第 68 號公告),對增值稅制度的再保險安排進行了補充說明。該公告具有追溯力,可追溯至 2016年5月1日。
第68號公告:關于再保險服務增值稅處理的兩種情況
首先,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是在中國大陸成立,并為中國大陸境外的其他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服務,而該服務是在中國大陸境外消費的,這樣一來,可豁免增值稅。其次,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再保險服務的增值稅注冊人,應遵循原保險政策所貫徹的增值稅規定。當再保險合約涵蓋多個不同的保險合約,且所有原保險合約豁免于增值稅時,再保險合約也同樣能豁免繳納增值稅;反之亦然。
顯然,第一種情況與第38號公告一致:該公告規定了零增值稅或免征增值稅的規則,適用于跨境交易,例如因涉及出口交而易引發風險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均免征增值稅。第一種情況中,再保險服務屬于出口,因此可免征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具體展示了境內再保險服務增值稅處理方法的案例。如果原保險合約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那么再保險合同也需繳納增值稅;這意味著,如果原保險合約免征增值稅,則再保險合約亦然。目前,可免征增值稅的保險服務如下:
- 農業和畜牧業保險
- 超過一年期限的定期壽險
- 超過一年期限的定期健康保險
- 超過一年期限的定期養老金保險
- 涉及出口風險的保險
- 出口信用保險
第68號公告中未指定的情況
對于源自中國大陸境外的再保險服務保費,第68號公告中并未指定其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但長久以來,境外保費一直受制于營業稅制度下的預扣規定。盡管增值稅政策已實施,該規定仍未更改(詳見第 38 號公告中的通用術語)。海外再保險公司需以預扣方式繳納增值稅,而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公司,則應從境外的保費中扣除增值稅。在完成預扣流程并獲得證書后,該增值稅金額將被視為能抵銷銷項稅額的進項稅信貸。
由于國內再保險政策同時涵蓋應納稅保單和增值稅豁免保單,因此,增值稅的處理方式仍是未知之數。但據我們所觀察到的情況,兩者同時發生的情況并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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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 Quote是TMF Group的在線稅費計算工具,能顯示境外稅費所涉及的跨境再保險服務的扣繳率。中國境內再保險方面配置了兩個子類別,以處理不同的應稅保費和增值稅豁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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