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下, 股本重組變得越來越普遍。香港公司可藉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新條例」)檢視其資本結構以促進其業務發展。
在香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資本,內里包含該公司的股份。維護股東繳付的資本是為了確保公司有能力履行其債務責任,并為債權人提供保障;除非完成既定程序,否則公司不得退還股本。
新條例在2014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后,市場對無需經經過法院程序來削減股本以及合并同一集團內的全資公司均有良好反響。
以下是2014和2015年公司注冊處就上述兩種不經法院程序所處理的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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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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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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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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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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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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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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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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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院程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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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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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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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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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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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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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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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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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院的合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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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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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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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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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院程序削減股本
這種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依據的削減股本程序,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香港公司,同時可用在抵銷累計虧損的情況。與根據申領法院命令程序相比,這種方法更為便捷,而且成本較低。
成員自動清盤
成員自動清盤是削減股本的另一選擇程序。若該香港公司不再有存在的必要,通過成員自動清盤方式解散公司,能以較具稅務和成本效益的方式將公司的剩余資產退還給公司成員。
不經法院的合并
使用不經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能使集團公司更容易地進行重組和精簡業務活動。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依據的合并程序可以縱向或橫向方式進行。惟進行此程序之前還需符合其他條件。
一旦合并建議獲批和生效后,每家合并公司不再是以獨立實體存在;他們的所有財產、權利與特權以及所有法律責任和義務,均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
新條例也允許香港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更改現有的資本結構,例如:
- 增加公司股本
- 在有或沒有配發及發行新股份的情況下,進行利潤資本化或發紅股
- 將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轉換為更大或更小數目的股份
- 取消尚未獲任何人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或被沒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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