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邦法《2012年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之修訂建議》將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部分生效。(以下簡稱該《法例》)
該《法例》旨在通過對現有的法律作出各項修正,以加大打擊在瑞士境內的洗錢活動的力度,并加強瑞士私人持有公司及其股東的透明度。但依據該《法例》所作出的任何修訂,對上市公司并不適用。
從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何人購入瑞士私人持有公司所發行的不記名股票,須在進行有關交易后的一個月內,向該公司(或受委托金融中介公司)報告有關交易。這項報告規定適用于所有股東,且并無任何最低門檻規定。
任何人如單獨或合伙共同購入由私人持有公司所發行的不記名或記名股票,以致其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或表決權,便必須在進行有關交易后的一個月內,向該公司(或受委托金融中介公司)申報該等股票的實益擁有人身份。實益擁有人可以是記名股票或不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又或是某第三方。這項申報規定適用于直接股東。
有關公司必須制定一份不記名股票持有人名錄,并確保在一個為時10年的期間,任何人可于任何時間在瑞士境內查閱該份名錄。這項規定對實益擁有人身份資料的保存同樣有效。
若股東不履行其申報義務,他將喪失行表決權及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這項規定對分紅派息的事宜影響重大。因為股東若延遲履行義務,他將喪失法定申報日期與延后申報期間所有的分紅派息。
所有與股東及實益擁有人相關的記錄均必須保存于一個易于共眾取閱的地方至少 10 年,我們建議所有不記名股票持有人檢查的權屬狀況并把焦點集中在任何單獨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上。在該《法例》于7月1日生效前,各企業應開始仔細翻查其股東及實益擁有人名冊,以了解個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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