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在本年 4 月宣布對《公司法》(第50章)所作的修訂將分為兩個階段實施。這項改變雖然于 2014 年 10 月就獲得了通過,但是涉及許多技術性的變更和對多項條款的訂立或廢除因此分作兩階段進行實施。
新加坡的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今年4月宣布對《公司法》(第50章)所作的修訂分為兩個階段實施。這項改變已在2014年10月獲得通過。但由于涉及許多技術性的變更和對多項條款的訂立或廢除,因此將通過兩階段進行實施。
具體而言,第一個階段是要建立一個關于“小公司” 的新概念,讓小公司及其所屬集團獲得審計賬目的豁免。
第一個階段的實施時間是2015年7月1日,而第二個階段將會從2016年首季開始實施。
新加坡實行“小公司”概念,目的是要減輕管制的重擔,并在賬目的審計合規上采取以風險為本的處理方法,從而讓小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法定賬目審計的豁免:
- 在相關的財政年度內,它是一家私人公司﹔及
- 在剛過去的兩個連續的財政年度內,它至少符合以下三項標準中的其中兩項:
- 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總收入不超過1000萬新加坡元
- 每個財政年度的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新加坡元
- 每個財政年度的全職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一家公司如果是屬于一個小公司集團的其中一部分(可以是一家母公司或子公司),那么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它將可獲得賬目審計的豁免:
- 該公司符合作為一家小公司﹔及
- 它的整個集團已經符合資格作為一個“小集團” 。
一個集團如果要符合 “小集團” 的定義,它必須(作為一個整體)在剛過去的兩個連續性的財政年度內至少符合上述三項定量標準中的其中兩項。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該公司以及其集團(如果該家新加坡公司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將可獲得免除審計其財務報表所需的合規成本。該項審計豁免適用于任何一家公司從2015年 7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
更低的合規成本
隨著這個“小公司”概念的建立,新加坡新開設的私人有限公司將可享有機會進一步降低年度合規費用。該項豁免是作為對目前向已停止業務的企業和私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審計豁免(這些都已經在新加坡《公司法》所定義的范圍內)的一項補充。
新注冊的公司的法人也需要留意,對于新成立的全資擁有子公司或是由個人擁有的私人有限公司,它們在符合了某些持股條件后,也將可獲得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給予各種稅務減免。這包括:首10萬新加坡元的應課稅所得將免征企業所得稅;而隨后的20萬新加坡元的應課稅所得,也將可獲得免征 50% 的企業所得稅,使得有效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從目前的17%下調至8.5%。
新加坡的私人公司管制還有哪些變化?
- 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間的關系獲得一個更清晰的定義。
- 通過對有關股份的支配權力(無論是正式、非正式、明示或暗示的),建立“股份中的權益” 概念。
- 將某人被認為是該名人士的“聯系人” 之條件收窄。
- 對法定聲明的使用予以簡化,從而更有利于私人有限公司提供財政資助。
- 在 2015 年 1 月起的未來兩年內,取消有關認股權證的過渡性條文。
- 允許將股本運用于開支上,而不將此舉視作“減資” 行為。
- 允許公司發行“零代價”股份。
- 允許股份或優先股的回購總額可占已發行股本或優先股(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明確規定,如果獲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財務報表的日期可以少于常年股東大會舉行之前的14天﹔在過去,新加坡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各項財務報表的日期,必須是在發送股東常年大會召開通知給全體股東之前至少14天。
- 取消“董事報告”須附于財務報表中的規定,但提出了一項關于“董事聲明” 的新規定,要求在“董事聲明”中,必須包含該等載于新《公司法附表12》中的信息。
- 允許審計人員在任期結束前以書面提出辭職﹔但接任的審計人員將會繼續履行其職務,直至該公司舉行常年股東大會,對他們作出重新委任﹔然而,公眾上市公司的審計人員需要獲得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的同意才可以辭職。
- 在企業合并的情況下,簡化董事會的償付能力聲明程序。
在2016年首季生效的措施包括:
- 通過電子方式向會計與企業管制局呈報股份所有權變更的規定。
- 制訂“憲法文件”以取代目前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該份章程文件是一項專門用于成立企業法人的文件,而目前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包含兩套需要附有股東簽名的文件。
無論您是一家已停止經營業務的公司、一家獲得豁免的私人有限公司(其股份并非由企業法人所直接或間接擁有,而它的股東人數也不得超過 20 名),或是一家“小公司”,盡管您可能獲得審計賬目的豁免,但您仍需要為您的公司準備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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